26/08/2019
#大風吹吹什麼
吹……無孔不入的【保甲壯丁團】
為了對付抗日分子¹,總督府以清領時期保甲制²為基礎,公布「保甲條例」:
十戶為一甲、十甲為一保,並分別設置甲長、保正(相當於現今的鄰里長),任期2年,為義務職,多由地主士紳階級擔任。
甲民若違法,住民須負連帶責任,因而形成了人人互相監督的控制網。
保甲由警察監督指揮,工作除一般性事務³外,組織壯丁團、搜查抗日分子、糾舉違法事件也是職責所在;到了戰爭時期,又有捐款、徵兵等動員工作。
壯丁團則具有地方自衛隊的功能,也是不支薪,壯丁團、保甲的費用均由甲民負擔。
據1910年統計,全台人口376萬中,共有4,869個保、48,360個甲、941個壯丁團、35,883名壯丁,此後數量大致如此,可見其規模之龐大,根植台灣社會之深。
註解:
¹總督府襲用保甲制度,始自1896年9月內務部長古庄嘉門在雲林嘉義一帶處理抗日問題時,接納當地耆老建議,參酌保甲舊習,組織連莊自衛團做為警察之補助機關,並在警察監督下擔任警戒
²清領之保甲制度,原為賊難防衛而興起之私組警察,或為防四處劫掠的羅漢腳而令行之制。劉銘傳擔任巡撫時即大加改革,將保甲制度改為官民混合之警察制度
³包括:協助徵收稅捐、調查戶口、取締鴉片吸食者、徵用勞役、監督道路工程和環境衛生、推廣日語、宣揚斷髮放足等
資料來源:
臺灣百年時空歷史資料庫,年度大事(1898)
蔡明志,《殖民地警察之眼: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警察、社會控制與空間改正》